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等与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死者王荣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死者王荣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谦,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死者王荣之子。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严承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杨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叶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阮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良谦因与被上诉人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良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良谦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良谦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王良谦撤回一审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王良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陈广金
审判员  宋 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小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