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永春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文非行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季大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永春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廊坊市永春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技监行政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文非行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卢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