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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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10066号
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4民初9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26389元、违约金21051.44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26389元自2021年7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93元,依法缴纳执行费61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4民初9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