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14531号
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西北农资城7-1#。
法定代表人:周雪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同心县。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靖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