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6617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19层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338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有限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梦(兼)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