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恒信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林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恒信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836号
申请执行人:***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牛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表人:涂正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353号判决书:一、被告**恒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商贸有限公司碎石加工费372706.76元及利息(以37270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2元,由原告***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27元,由被告**恒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44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