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财保7号
申请人:***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1号鸣香苑1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南港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涂正转,总经理。
申请人***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南港支行(账号20×××67)的存款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南港支行(账号20×××67)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戚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