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财保113号
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同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杨圣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波,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爱丽,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舒城恒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涂正转,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同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城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账户20×××67)存款3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舒城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账户20×××67)存款38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
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戚应豪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