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4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生,住址:青县。
被申请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0261928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