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乐亭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716号
原告:***,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接到王沙路92-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亭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富强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乐亭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