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8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
上诉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11日死亡。经查,***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儿子***、儿子***、女儿***、女儿***。***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申请放弃本案的权益,同意所有权益由**同享有。本院对上述申请予以准许。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虎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水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