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川执字第2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星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星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淄川区将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星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7日作出的(1998)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星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8)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