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川执字第459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星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韩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星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韩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韩圣村民委员会36000元,尚余执行款2787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司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