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粤030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应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2548.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391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国查证,并对其住所地进行执行搜查,对其名下已查封车辆进行执行悬赏公告。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