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

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群,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大伟,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连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辽0212执1384号。执行依据为该院(2020)辽0212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为有利于案件执行,2022年4月26日我院作出(2022)辽02执监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执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晓国
执行员  曲寅虎
执行员  高乐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做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做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