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863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1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297650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1A-5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5981165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辽0213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81,523.61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因本案已判决结案,申请人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群益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181,523.6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