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5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诚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南89-1。
法定代表人:赵培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诚远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公开直播庭审审理,并允许当庭录音录像;2.请求当庭播放2021年9月10日一审庭审录像,证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3.恒诚远公司支付***工资8460元;4.恒诚远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双倍工资5760元;5.恒诚远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540元;6.恒诚远公司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3560.63元;7.恒诚远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的赔偿金5859.39元;8.恒诚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35156.34元;9.其它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1.仲裁阶段行政机关渎职不作为对***的投诉举报拒不查处,一审法院在2021年9月10日一审庭审中程序违法。2.国家投资的惠民工程有违法行为,枉法裁判。3.判决书中没有争议焦点,***提出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该惠民工程是否由恒诚远公司中标承建”没有被采纳也没有记录在案。4.(1)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一行载明普通程序,经历了八个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第三页第七行,恒诚远公司的辩称不成立,恒诚远公司应为***的举报曾多次电话让***去办公室领工资,但又制造各种谎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恒诚远公司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3)第八页第四行的论断系胶州市人民法院充当了恒诚远公司的辩护人,严重有失公平正义。一审判决书认定错误。综上,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恒诚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恒诚远公司支付***2020年4月29日至7月,共计47个工作日的工资8460元;2.恒诚远公司支付***该期间双休日加班双倍工资5760元;3.恒诚远公司支付***“五一”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540元;4.恒诚远公司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3560.63元;5.恒诚远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的赔偿金5859.39元;6.恒诚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35156.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恒诚远公司承建施工了黄家岭美丽乡村工程,***在恒诚远公司承包的黄家岭美丽乡村工程处提供过劳务,恒诚远公司亦认可***在该工地干过零工。
***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5日的作业证中载明:“里岔黄家岭美丽乡村工程管臣工地绿化零工人工费共计84605元,已付25000元,合计84605-25000=59605,大写:伍万玖仟陆佰零伍元(黄金喜组织人工领着干活)工地负责人董述平、工头黄金虎”。
***提交的其与栾德强的录音中反映***当时曾向栾德强索要工资时提出当时干活时约定的是每日180元。
对于董述平、黄金喜、刘在强的身份,庭审中,***主张董述平是恒诚远公司的施工负责人,零工和绿化都是他负责;黄金喜因是***本村的人,他熟悉情况,因此他是该施工项目的第二负责人,他是代表施工方,也就是根据董述平的要求对***进行施工管理。刘在强是管理绿化施工的具体负责人。恒诚远公司称黄金喜都是与***一样的身份,都是黄家岭本村的村民,也是在工地具体施工的。董述平是恒诚远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主张的刘在强的身份,恒诚远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庭提出异议。
另,庭审中***主张恒诚远公司没有直接给***支付过工资,***曾多次以多种方式找恒诚远公司讨要工资,后恒诚远公司迫于政府压力,由黄金喜替恒诚远公司向***转账支付了6000元,现在尚欠8460元。黄金喜给***支付的款项是土建的,***干的绿化工程,恒诚远公司没有给***支付款项。
2020年11月27日,***作为申请人以恒诚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一、请求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至7月47天工作日拖欠的工资8460元;二、请求支付***该期间双休日加班双倍工资16天的拖欠工资5760元;三、请求支付5月1日1天的法定节假日拖欠的三倍工资540元;四、请求支付工作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拖欠的延长工作时间的1.5倍、2倍、3倍工资3560.63元;五、请求支付拖欠工资80%的赔偿金11808元;六、请求支付工作年限(1个月)的补偿金5859.39元;七、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35156.34元。”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223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本案首先需要确认***与恒诚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对***与恒诚远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结合实际用工关系进行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在同一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2.形成条件上,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用工期限一般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3.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合同往往只约定报酬或以报酬计算方法为核心。而劳动关系中,双方一般会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对照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以及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结合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双方之间更多的是反映出一种即时结清的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征,没有形成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不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实质,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对***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主张要求恒诚远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一、2020年4月5日现场施工打印照片5张,证明在投标及开标之前就早已开始施工,系违法违规。证据二、录音9份。证明有关栾德强在一审中所辩解的都是虚假的,证明恒诚远公司认可其在美丽乡村工程提供劳动,但是在一审中恒诚远公司否认其从事绿化的工作,栾德强自始至终都是了解这个情况的。证据三、其与栾德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栾德强多次让其去拿工资,骗去之后却未支付工资。证据四、票据。证明其在本次诉讼当中合理的支出费用,应由对方承担。证据五、提交视频。证明胶州市××镇××街××号根据没有恒诚远公司。恒诚远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一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没有标志物不能确定是案涉的村。对证据二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对方主张的栾德强和王经理均不是直接接触***的。对证据三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没有进行对账。对证据四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请法院依法判决。对证据五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具体办公地点非常多,注册地点是在胶州市××镇××街××号。另,***在二审中称其一审中提交的一份视频证据被隐匿,二审中本院允许其当庭播放原始载体。***称该视频内容系其去恒诚远公司办公室跟王经理、栾德强经理当场核对工作工单以及每天的工资报酬数额按每天180元计算。恒诚远公司称该系工地现场的视频,公司不清楚。
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恒诚远公司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本案中,恒诚远公司承建施工了黄家岭美丽乡村工程,***以及部分其他村民参与了具体施工。***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劳动用工的相关协议,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在恒诚远公司的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所以,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内容,无法证明***主张的劳动关系。继而***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工资、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另,***主张其为参与诉讼支出的住宿费及复刻、打印、复印费由对方承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提出的惠民工程等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并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关于***提出的一审法院2021年9月10日庭审程序违法的事实。经查阅卷宗,一审中2021年9月10日开庭笔录已经由***本人签字确认,根据笔录记载并无程序违法情形,***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如认为恒诚远公司基于其它法律关系欠付其报酬,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瑜帆
书记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