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6630号
原告:南京蔻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
法定代表人:赵一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缪锡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蔻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蔻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李萍
书 记 员 吕劝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