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7053号
原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宁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C栋19层01室、02室、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中南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迎宾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中南锦信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如皋中南锦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娟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