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蝶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195号
原告:吉林省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河东路以南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6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照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蝶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3108号153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蝶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