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255395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浙07民终2736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22717.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诉讼账户足额缴纳涉案款项1026403.27元,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樊圣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