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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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074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B区。
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前塘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一区10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前塘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