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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074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B区。 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前塘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一区10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前塘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