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838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蒙城县。 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来,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原告***为与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6521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6月,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承建的义乌市稠江消防站迁建工地,后工程承包给第二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植筋钻孔合同,承揽植筋业务。合同约定在第一次试拉不通过的情况下,二次试拉费用由原告承担。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共计承揽款78921元。后被告支付了75000元,尚欠3921元未支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已承包给了第二被告,原告与第二被告发生承揽关系,与我无关。被告***提出尚欠原告部分承揽款事实,但因原告植筋质量不过关,造成在验收过程中多次拉试,产生上万元的费用,按合约应由原告承担,并提供浙江大合检测公司义乌从公司情况说明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