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804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255395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20676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多彩城B5幢010603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2022)浙07民终2736号民事判决中享有工程款债权796404.21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案款经分配后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06384.01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046.71元;分配至(2023)浙0782执保9239号案款135227.02元、诉讼费3905元、执行费6410元;分配至(2024)浙0782执478号案款88349.62元;分配至(2024)浙0782执保93号案款30990.22元;分配至(2023)浙0726执恢983号案款371468.65元、诉讼费10901元、执行费21936.57元;分配至(2023)浙0703执2075号案款14785.41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80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