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5459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保全费3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