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桔园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3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90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银行账号(开户账号:26×××71),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76903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19年3月5日,查封汽车的期限至2020年3月5日,查封房屋的期限至2022年3月5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兴文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