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帝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执95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钟伟。
被执行人:贵州帝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张凤。
被执行人:贵州帝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杨小虎,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令狐世平,男,汉族,1972年6月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陆远康,男,汉族,1979年9月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郑操超,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受理执行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贵州帝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帝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杨小虎、令狐世平、陆远康、郑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7)川0124民初58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4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18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与贵州帝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凤、张晓东、谢国玉、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张凤、杨小虎名下共有的位于桐梓县商业用房一套,拍卖成交价1776075.00元,扣除评估费、物业费、税费以及该房的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款后,经债权人分配,该案实现债权322947.43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1887元)本院已经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于2019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帝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梓县官仓镇官仓XX圃约900亩,查封期限为三年。
3、于2019年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勇、陆远康、令狐世平、郑操超分别持有的贵州帝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4、于2019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操超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XX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201×6087,建筑面积:123.11㎡)。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勇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X住宅用房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小虎与张凤共有的位于桐梓县住宅用房一套,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5、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小虎与张凤共有的位于桐梓县住宅用房一套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以及变卖最终以516447.00元流拍。该案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均未申请以物抵债。
6、于2019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帝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鼎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资产转让款46484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7、于2019年12月23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贵州鼎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要求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书。贵州鼎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已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我院对贵州鼎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债权不得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8、裁定扣留、提取了第三人何光鑫因承租被执行人杨小虎与张凤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桐梓县住宅用房一套的房屋租金(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9日止的租金),但该租金尚未到期支付。
9、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小虎名下登记的贵C×××××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贵C×××××长安牌货车一辆;查封了陆远康名下登记的贵C×××××江铃牌货车一辆、贵C×××××大众牌轿车一辆、贵C×××××银钢牌摩托车一辆、贵C×××××万虎牌摩托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操超名下登记的贵C×××××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未进行扣押。
10、该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上总对总查控系统七次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信息、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注册、无保险登记、无税务缴纳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并有零星余额,本院已经对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还同时扣划了陆远康银行存款共计10481.16元;扣划了郑操超银行存款3221.60元。
11、本院经向桐梓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帝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帝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勇、令狐世平、陆远康、郑操超在桐梓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在四川省安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查明被执行人郑操超在正安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查明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桐梓县马鬃苗族乡红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贵州帝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暂未要求本院处置上述已经查封的财产,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要求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定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