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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遵义田家沟万花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28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18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77363041W。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四川领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田家沟万花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兴隆镇龙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087340789。
法定代表人:余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波,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8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田家沟万花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余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遵义田家沟万花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余波应支付案款515907元、受理费448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60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田家沟万花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余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328执14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何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