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尚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4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尚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弘吉雅居2栋2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俄波郎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明,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18楼8号。

法定代表人:蔡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静,四川领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俄波郎茸,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明,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恩扎西,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明,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尚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蜀公司),原审被告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214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尚土公司和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千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千蜀公司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千蜀公司退还尚土公司已支付的规划费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千蜀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适用《成都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策划概念性规划合同书》(以下简称《规划合同书》)第二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是否符合约定适用《规划合同书》第三条和《项目推进表》。尚土公司主张不该支付剩余款项并且退还已经支付款项的核心理由是千蜀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四个付款节点使用的名词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工作成果交付的三个节点使用的名词也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但是付款和工作成果的交付节点并未完全吻合,完成工作成果交付的第一阶段,可以支付到第三个节点的费用。而一审判决认为,因第三个付款节点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尚土公司应当支付第三个节点的款项。但千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第二个工作阶段的工作成果,其无权收取费用,并且还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1.《规划合同书》第2.2条约定付款分为四个节点;第三条约定工作成果交付分为三个阶段。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为千蜀公司在支付定金后35日内将初步方案提交尚土公司审查;第7.4条约定,千蜀公司任何一个阶段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作逾期达10天以上,尚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千蜀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2.《项目推进表》将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予以调整和增加,千蜀公司应当在6月8日至6月17日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内容,不仅要将初步方案提交给尚土公司审查,还要提交给镇政府审查。3.2019年5月23日的会议纪要提出的工期顺延是指千蜀公司完成提交义务,将方案上报政府后,因政府审批耽误的时间才会导致工期顺延,而不是无条件的工期顺延。本案中,千蜀公司未在2019年6月8日至6月17日期间将方案上报镇政府,且直到千蜀公司2019年8月提起诉讼,其仍未完成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假使千蜀公司完成了第二阶段工作内容,其也未完成第三阶段的工作内容。因为千蜀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尚土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得以履行的重要前提,千蜀公司未及时交付工作成果,导致尚土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案外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千蜀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具体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个付款节点的付款条件成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规划合同书》约定的第三个付款节点为“初步方案甲方确认后3日内”,但初步方案至今未被确认。1.《规划合同书》对于“甲方确认”如何界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约定。2.2018年6月29日的会议纪要明确了“甲方最终认可的方案以政府审核通过为标准”,根据该约定,将“甲方确认”与政府审核通过进行了捆绑。只有区政府审核通过才能视为甲方确认,尚土公司才应当付款。而千蜀公司的方案至今没有通过政府的审核,所以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二、假设第三个付款节点的支付条件成就,由于千蜀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在2019年6月8日至6月17日期间将初步方案提交给镇政府评审),也未完成第三阶段的工作内容,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项目推进表》对千蜀公司的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第二阶段完成的时间应当在6月8日—6月17日期间,具体工作内容为“方案初步完成后,提交甲方与当地镇政府进行初步方案评审,根据甲方与当地政府部门部分意见完成修改,为下一步的方案评审做好充分准备。”双方在后期履行过程中对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增加,千蜀公司第二阶段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还包括将方案提交镇政府评审。成都集凤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日的《通知书》证明,千蜀公司截止2019年10月3日都未提交镇政府评审。同时,千蜀公司在2019年8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其起诉后更不会履行提交镇政府评审的合同义务。因此,可以证明千蜀公司至今未将方案提交镇政府评审。三、千蜀公司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尚土公司与案外人合作开发的五季花田项目服务,千蜀公司未能及时交付设计方案,导致案外人以此为由解除与尚土公司的合作协议,千蜀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尚土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千蜀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二审中,尚土公司补充上诉意见:1.在与千蜀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尚土公司已经委托成都大般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般若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并且支付了部分设计费,由于尚土公司的合作方集凤农业推荐和强制指令要求由千蜀公司负责,所以尚土公司才和大般若公司解除了合同。千蜀公司承诺确保方案过规作为置换大般若公司的条件,所以双方在《规划合同书》第5.1和7.5条中作出了确保方案过规的承诺,若不过规则由千蜀公司双倍退还费用。2.一审法院以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千蜀公司完成了提交,但千蜀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报规报建公司,向行政部门履行提交和审批都应当留痕和有书面结论。千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相应的文书以及政府部门收到相应材料进行评议并反馈的材料。千蜀公司仅仅是在微信工作群里发了跟政府相关人员开会的视频,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提交义务,千蜀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里反馈政府意见属于单方陈述。3.千蜀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显示的投资方是集凤农业公司,而本案规划设计委托方是尚土公司,规划设计方案投资主体罗列错误。千蜀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千蜀公司蔡学松与俄波郎茸于2019年7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恶意删改,删除了俄波郎茸“是用尚土报的嘛没弄错嘛”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掩饰其过错。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千蜀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时,千蜀公司已将微信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庭审时,蔡学松到庭并且携带了手机反应了整个聊天记录,尚土公司质证时并未提出异议,尚土公司现在仅用复印件来证明存在更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尚土公司与千蜀公司签订《规划合同书》第二条明确了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第三条明确了工作进度。双方签订合同后开展工作并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项目专题会议,双方多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在该次会议中通过了项目概念方案的审查,这时第二阶段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在2019年6月3日的推进表中已经确认合同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尚土公司也同意千蜀公司的方案。2019年6月19日的会议纪要证明方案已经完全获得尚土公司的认可,双方同意按计划将方案上报政府会议审核,最终以政府核准为准。并且明确了土地的获取方式由尚土公司委托的代表梁志华与镇政府及横山村相关人员沟通后通知千蜀公司并写入方案。2019年6月24日,千蜀公司发送的商讨函要求尚土公司明确报规主体后千蜀公司才能进行报送。梁志华对此进行了确认,但未明确告知报规的主体。2019年7月4日,千蜀公司再次向尚土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工期顺延且明确了政府的三点要求,要求尚土公司明确答复,微信聊天记录对此事实均有反映。故尚土公司提到的《规划合同书》第5.1条是对合同履行完毕的要求,不是对付款条件的约定。

俄波郎茸、罗恩扎西述称,赞同尚土公司的上诉意见。千蜀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以单方函件的形式反馈政府结论的事实,罗恩扎西在2019年7月5日的微信群里提出了异议,明确表示需要政府留痕并出具文书。

千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千蜀公司与尚土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规划合同书》;2.判令尚土公司支付第三阶段合同款24万元及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应向千蜀公司支付规划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自2019年6月22日计算至支付完毕时止);3.判令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在出资限额内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尚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0日,千蜀公司与尚土公司签订《规划合同书》,由尚土公司委托千蜀公司承担“成都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策划概念性规划”。项目范围:郫都区唐昌镇横山村1队、5队、6队、7队,战旗村4、5、6队。项目规划内容:园区文化策划;园区空间布局规划;园区产业规划及发展战略;园区投资测算及效益评估。合同约定本项目包干总规划费为60万元。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方式为:“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8%,即4.8万元;第二阶段双方就规划思路达成共识,乙方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时附22%,即13.2万元;第三阶段:初步方案甲方确认后3日内支付40%,即24万元;第四阶段:方案评审通过后3日内附30%,即18万元”。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规划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规划费总额的1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任何一阶段逾期1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同时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达到本合同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关于费用及违约责任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根据法定条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千蜀公司按照约定在2019年5月23日前完成了总体布局方案,千蜀公司与尚土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会议纪要方式达成一致,并将合同截止日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19日千蜀公司完成了第三阶段工作内容,双方再次以会议纪要方式明确:“方案已完成并获甲方认可,双方同意将按计划将方案上报政府会议审核,甲方最终认可的方案以政府审核通过为标准,……”。

一审法院另查明,尚土公司已向千蜀公司支付了第一、二阶段款项18万元,第三阶段款项24万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还查明,尚土公司系由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俄波郎茸50万元、罗恩扎西450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式,出资时间为2049年6月30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千蜀公司与尚土公司间签订的《规划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千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尚土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千蜀公司要求尚土公司支付第三阶段合同款的请求,结合查明的事实,千蜀公司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阶段的合同义务,即初步方案经尚土公司方确认。故尚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阶段相应款项24万元。对于千蜀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千蜀公司要求尚土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应向千蜀公司支付规划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自2019年6月22日计算至支付完毕时止)的请求,一审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千蜀公司损失等因素,决定部分予以支持,调整为以2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0.5计算。对尚土公司提出的要求千蜀公司返还已付款项18万元的反诉请求,因与查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千蜀公司提出的判令尚土公司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在出资额内对千蜀公司的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依据工商登记及尚土公司章程,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对尚土公司的出资是认缴制,认缴期限为2049年。千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俄波郎茸、罗恩扎西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更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加速到期出资义务”的情形,故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千蜀公司与尚土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规划合同书》;二、尚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千蜀公司2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千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尚土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尚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尚土公司承担。

二审时,尚土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蔡学松和俄波郎茸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一审时千蜀农旅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存在删减。2.2019年4月8日的《项目合作合同》及《郫都区战旗村乡村振兴田园综合体项目协议书》的原件,证明目的同一审,因为一审未提供原件导致未被一审所采信。质证时,尚土公司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千蜀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千蜀公司对2019年4月8日的《项目合作合同》及《郫都区战旗村乡村振兴田园综合体项目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与本案无关。因尚土公司提供的蔡学松和俄波郎茸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尚土公司提交的2019年4月8日的《项目合作合同》及《郫都区战旗村乡村振兴田园综合体项目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在此不作评述,将在本院认为中专门进行论述。千蜀公司和俄波郎茸、罗恩扎西没有提交新证据。

尚土公司和俄波郎茸、罗恩扎西对一审判决中载明的千蜀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完成了第三阶段的内容的事实不予认可,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规划合同书》第3条、5.1条、7.4条等核心条款。千蜀公司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中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2019年4月8日,梁志军代表成都集凤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俄波郎茸代表尚土公司(乙方),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鉴于甲方和政府已签约“战旗五季花田景区”大约600多亩地,以及未签约的大约2300亩地,约定乙方作为项目运营方,承继甲方与当地政府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乙方享有100%的独立自主经营权,项目的财务事项享有相应的监督权和10%的收益权,甲方不承担投资责任。

2019年10月3日,成都集凤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尚土公司发出《解除〈项目合作合同〉通知书》,以尚土公司在履行《规划合同书》时,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项目的规划方案迟迟不能完成等事由,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

2019年5月10日尚土公司(甲方)与千蜀公司(乙方)签订的《规划合同书》,第二条规划费用及付款方式:……2.2付款方式及方式:







支付阶段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金额(万元)



备注





第一阶段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



8%



4.8









第二阶段



双方就规划思路达成共识,乙方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时



22%



13.2









第三阶段



初步方案甲方确认后3日内



40%



24









第四阶段



方案评审通过后3日内



30%



18











第三条项目规划周期及工作计划:甲、乙双方商定项目总工作期限为45天,工期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的定金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







规划阶段



工作时间(天)



工作内容



需要建设方支持内容





第一阶段



25日历天



实地踏勘,规划内容与意图沟通,成立项目组,布置项目内容和初步工作计划。



1.明确规划条件,交代规划意图和想法,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2.甲方选派专人进行沟通对接。





对项目及所在地的人文、气候、文化、自然地理条件、市场环境等进行调研并形成相关记录。





调查项目所在地村民意愿,与村、镇、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接洽沟通,充分了解该地区的发展情况及未来规划,听取农业和乡村规划专家学者意见,形成初步规划思路。





在全面实地调研并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召开项目专项会议,形成初步方案。





第二阶段



10日历天



方案初步完成后,提交甲方审查,根据甲方意见完成修改。









第三阶段



10日历天



提交政府及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直至方案通过评审。











第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无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前提下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规划定金;已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并支付规划费用。”

2019年5月11日,俄波郎茸代尚土公司向千蜀公司支付合同定金48000元。2019年5月27日,尚土公司又向千蜀公司支付项目进度款132000元。

2019年5月23日,梁志华、解成忠、俄波郎茸代表尚土公司,蔡雪松、杜军,欧新宇、张灵代表千蜀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各方决定按《项目执行表》开展后续工作。同日,由俄波郎茸作为甲方代表签名,蔡雪松作为乙方代表签名的《唐昌镇横山村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推进表》载明:











时间



阶段



具体工作内容



备注













合同签订



双方签订项目规划设计合同









第一阶段



5月13日



现场对接



与甲方就规划内容和意图进行充分沟通,确定项目内容和工作计划。









5月13日



实地踏勘



对项目现场的人文、气候、文化、自然地理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拍照并形成记录。









5月14日—16日



与政府沟通



与政府相关领导就项目与村域衔接发展进行沟通,充分了解该地区的发展情况和未来规划。









5月17日—18日



征求专家意见



就本项目规划及产业发展征求农业和乡村规划专家学者的意见。









5月19日—22日



形成初步思路



在全面实地调研并与各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初步规划思路和定位。









5月23日



召开项目专题会



双方召开项目专题会议,经过充分沟通交流,确定项目规划思路和定位。









5月24日—6月7日



方案形成



在双方充分讨论形成的思路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方案。









第二阶段



6月8日—6月17日



方案初审



方案初步完成后,提交甲方与当地镇政府进行初步方案评审,根据甲方与当地政府部门意见完成修改。为下一步的方案评审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阶段



6月18日—6月27日



方案终审



提交区政府及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根据区政府主管部门及专家已经对方案进行修改,直至方案通过评审。











2019年6月3日(打印日期为2018年6月3日),《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规划暨概念性规划方案沟通会议纪要》载明的会议结论:1.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方案一”,总体布局为“一带一轴,一芯六片。”2.充分利用水域,引入水杉等植物,设置水上商业走廊,丰富景观和业态。3.在园区西面入口区域,共40亩建设用地、大型会议室、博物馆等业态,建筑可适当向山后退距,以保证私密性。4.合同截止日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签字确认栏”有解成忠、俄波郎茸、梁志华代表甲方签名,蔡雪松、杜军代表乙方签名确认。

2019年6月19日(打印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的《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规划暨概念性规划方案沟通会议纪要》载明的会议结论:1.方案已完成并获得甲方认可,双方同意按计划将方案上报政府会议审核,甲方最终认可的方案以政府审核通过为标准。2.方案中,将备用名“战旗乡村公园”前置,放在首位。3.关于土地获取方式,由梁总与镇政府及横山村相关领导沟通后,通知乙方并写入方案。“签字确认栏”有俄波郎茸、梁志华、解成忠代表甲方签名,蔡雪松、张灵代表乙方签名确认。

千蜀公司在一审时出示的《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策划暨概念性规划》由项目分析、总体策略、总体规划、详细设计、开发效益等五部分构成。尚土公司表示未收到该规划设计图,千蜀公司陈述其享有该设计的知识产权,并未达到设计成果的交付条件。

上述事实有《项目合作合同》《解除〈项目合作合同〉通知书》《规划合同书》《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规划暨概念性规划方案沟通会议纪要》《收据》《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策划暨概念性规划》和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尚土公司与千蜀公司签订的《规划合同书》合法有效。根据尚土公司和千蜀公司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千蜀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尚土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报酬以及如何确定报酬金额。下面进行评述如下:

一审时,尚土公司对于千蜀公司提出解除《规划合同书》的请求不持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协商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开庭的时间2020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千蜀公司完成的设计文件本身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不宜直接予以返还,应由尚土公司进行折价补偿。《规划合同书》第7.1条关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无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前提下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规划定金;已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并支付规划费用”的约定也体现了折价补偿的原则,本案的核心是千蜀公司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如何折价的问题。根据千蜀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1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千蜀公司的方案已经尚土公司认可,双方同意按计划将方案上报政府会议审核,尚土公司最终认可的方案以政府审核通过为标准。结合《唐昌镇横山村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推进表》载明的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千蜀公司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为“方案初步完成后,提交甲方与当地镇政府进行初步方案评审,根据甲方与当地政府部门意见完成修改。为下一步的方案评审做好充分准备。”加之千蜀公司提供的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除载明2019年6月18日下午五时二十分张灵发送的“各位领导,我公司的方案已经编制设计完成,计划尽快报唐昌镇政府上会。上会之前再次邀请各位业主方代表来我公司确认一下整个方案。时间订在明天下午两点,地点在我公司会议室。请各位业主方代表准时参加”的内容以及2019年7月1日的视频和“邱书记、向镇长、李委员都参加了”的内容,在梁志华和蔡雪松2019年7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样记载了:“梁:菜总,过归现在是个什么情况了?蔡:昨晚跟唐昌的书记、镇长一起汇报了方案,他们对方案非常满意。”的内容,蔡雪松还向梁志华还发送了照片和视频。结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千蜀公司已经完成《规划合同书》第二条所约定的第三阶段设计内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千蜀公司已经完成的设计内容属于智力成果,无法确定其具体的价值,一审判决按照《规划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付款比例作为确定折价补偿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根据尚土公司与成都集凤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尚土公司通过《规划合同书》约定的由千蜀公司完成的“成都集凤农业乡村振兴示范园总体策划暨概念性规划”项目本身是以成都集凤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尚土公司上诉主张千蜀公司提交的与梁志华的聊天记录中删除了是不是以尚土公司名义报的内容对本案中认定千蜀公司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并无直接的影响。

综上,尚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四川尚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曹 洁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