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18楼8号。
法定代表人:蔡雪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尚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弘吉雅居2栋2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俄波郎茸,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千蜀农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尚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7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信息等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健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