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建信(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瓯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3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永松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4881814223。

法定代表人:杨德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瓯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新区汇丰花园2#-21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50970343N。

法定代表人:项有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382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经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国土、房产、工商、林权、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同时,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19年4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荣东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黄国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