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10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210号
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8号龙凤喜万家婚庆生活广场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头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尤为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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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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