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229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5民初3229号
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50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张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工农北路小康人家二期xx室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50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工农北路小康人家二期xx室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 许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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