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229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5民初3229号之一
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苏0305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50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工农北路小康人家二期xx室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现申请人莫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5008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工农北路小康人家二期xx室房产(徐房房权证泉山字第**)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 许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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