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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集团吉林省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202执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吉化集团吉林省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7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波
书记员 郑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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