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4民初5689号
原告(反诉被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段51号4栋4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头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尤为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祥、马泽、被告通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宏、尤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378000元以及违约金(以37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的标准,从2018年3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原告远辰公司与被告通阳公司签订《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由被告通阳公司将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发包给原告设计,合同总价为4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该工程也已通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是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2万元,剩余37.8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设计费,但是被告却始终不予理睬。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违约计算的起始时间变更为自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通阳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是事实,但是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设计,存在设计漏项。2、原告在设计中存缺陷,应当承担被告整改的费用及损失,就此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通阳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未按合同范围缺项设计部分损失20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承担因设计缺陷的整改费用200万元(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承担因设计缺陷造成线路不能移交给淮安市供电公司导致被扣除的线路电损153.1515万元(计算至2021年8月);3、本案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反诉原告通阳公司与反诉被告远辰公司签订了《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反诉原告通阳公司将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设计服务发包给反诉被告远辰公司,合同总价为42万元,合同还约定设计的具体范围和单价。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远辰公司完成了合同第一项中第1、2、4项设计内容,对第3项内容:对侧变电所间隔设计,反诉被告远辰公司先是拖延,后直接表示无法完成。反诉原告通阳公司在工期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委托了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远辰公司不能完成的第3项内容进行了设计,共支付了设计费用20万元,故反诉原告通阳公司的该项损失应由反诉被告远辰公司承担。
通阳公司在按照远辰公司和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将工程完工后,应国家电网和省供电公司的要求,必须要将电站线路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淮安市供电公司。2018年12月4日,通阳公司与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签订了“资产移交协议”。但此后因穿越500KV的30号和31号塔的安全距离存在缺陷,致该线路至今未能交付。因此,反诉原告通阳公司认为,该线路缺陷完全是反诉被告远辰公司在设计时未按相关规范并结合线路环境作出的错误设计,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同时,由于该原因一直使反诉原告通阳公司电站35KV通阳324线路不能向淮安市供电公司交付,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被该公司从每月的电费中累计扣除已超过150多万元,此项费用亦应由远辰公司承担。此后,经双方协商,远辰公司同意承担未设计部分的损失,并且由其出面与淮安市供电公司沟通并达到接受线路的目的,但此协调方案最终未能成功,故现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远辰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原告将合同当中部分内容在没有通知反诉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对外进行委托设计,其产生的原因也是由于反诉原告没有及时将设计的基础资料交给反诉被告,所以对于该部分缺失设计的部分所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2、对于设计部分损失20万元,远辰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变电部分设计项目共计7万元,并且该部分远辰公司也已经设计了一部分,那么对于剩余的部分反诉原告竟然提出了20万元的设计费用显然不合常理,是不真实的。而根据反诉原告提交的与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作协议并没有合同签订时间,且合同文本极其简单,对比原被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就能看出反诉原告所提供的该份设计合作协议显然简单不合常理。3、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设计存在缺陷不是事实,庭审中就设计问题我方已经举证,不仅通过了供电公司的验收,并且工程竣工验收并网发电,而反诉原告所出的设计问题,也是其自己所提出的更改并且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如产生因为设计缺陷不能移交供电公司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4、涉案工程我们做的是一期工程,时间是2017年6月底竣工验收,线路资产是属于反诉原告的,不存在移交供电公司问题,线路移交是2018年,供电公司出了新的规定,刚好反诉原告进行了二期工程,所以供电公司才提出移交这一语道破法,二期工程按照工程管理流程,应当重新设计校核一遍,是否满足二期的使用条件,但是对方做没做该部分的工作我们不清楚,也没有与我们说存在不合格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5日,原告远辰公司与被告通阳公司签订《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由被告通阳公司将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发包给原告设计,合同总价为42万元。其中分项报价为:1、一次接入系统设计报告7万元,二次接入系统设计报告5万元,电能质量评估报告6万元;2、线路勘测4万元,线路设计6.8万元;3、对侧变电所间隔设计7万元;4、线路规划手续办理4万元,线路核准手续办理2.2万元。工程设计工期约定为:甲方提交相应项目资料后20天。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人民币42000元作为预付款;2、乙方完成合同分项中的工程内容,乙方提供该项工程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该项合同分项工程价的80%进度款(实际支付至90%合同分项款);3、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工程竣工,甲方结清剩余10%的合同款(实际支付至100%合同款)。双方还约定: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设计成果,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和勘察设计咨询费给乙方;工程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每天支付工程设计费的0.2%违约金;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咨询技术服务费和勘察设计给乙方的,甲方向乙方每天支付工程设计服务费的0.2%违约金,且工程工期顺延。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42000元,原告按约完成并向被告通阳公司交付了合同中1、2、4分项设计成果,且被告亦使用原告所交付的设计成果完成了相应的线路施工,被告通阳公司所投资的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整体工程于2017年6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具备并网发电的条件。此后,被告通阳公司以远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拖延进度,其因正在对远辰公司行为为其项目造成此损失进行评估为由,决定暂停对远辰公司工程款的支付,远辰公司向通阳公司索要剩余设计费未果,遂于2021年9月14日以诉称的事实及请求诉至本院。通阳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以反诉的事实及请求提起反诉。
另查明,通阳公司与苏文电能科技公司签订设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通阳公司委托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淮安通阳吴城光伏电站项目变电配套工程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费为20万元,合同中未标注签订时间,也未载明交付工程成果时间,设计费付款约定为成果交付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后通阳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开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阳公司认为该费用即为原告远辰公司设计漏项,据此要求通阳公司赔偿20万元。
2018年12月4日,通阳公司与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安供电分公司签订《35KV通阳324线资产移交协议》,约定通阳公司将35KV通阳324线送出线路工程及送出线路附着土地的使用权等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淮安供电分公司。2018年12月18日,通阳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意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规定购买通阳公司的上网电量,合同中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购电量计划及电能计量、电价电费及经济结算等进行了约定。
通阳公司提交了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35KV通阳324线(通阳光伏)评价情况》,其中第二项其他问题中第4点问题内容为:穿越500KV线路的杆塔与500KV线路边导线在计算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安全距离不足13米,应进行整改。通阳公司据此要求远辰公司赔偿整改费用200万元,赔偿因线路不能移交导致被扣除的线路电损153.151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通阳公司申请对远辰公司所设计的是324线路中穿越500KV线路和30号、31号塔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电力设施规范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先后委托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均因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而退案,本院鉴定部门亦因暂时不能找到有此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而作退案处理,终止了本案鉴定程序。
远辰公司为证明其所设计的线路不存在通阳公司所称的缺陷,提交了其委托淮安方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的线路数据测量报告,该报告载明的测量数据为:35KV边导线对地距离15米,500KV边导线对地距离18米,35KV边导线与500KV边导线距离14.4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远辰公司就通阳公司所主张的相关边导线距离不符合设计规范存在缺陷问题向淮安供电分公司反馈,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进行了复核并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了《关于35KV通阳324线穿越500KV任上线复核水平距离的函》,复核结论为:根据现场数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及《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T/L741-2019),满足我公司500KV任上5238线的运行要求。经质证,通阳公司认为,作为出具该复核函的同一单位,除了我们已经提交的评价情况,淮安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加盖了单位印章的《35KV通阳324线通道验收记录》中,仍包含有“30-31二基铁塔距离500KV线路较近需要整改”的内容,他们现在出具的复函中又是另一种结果,我们也无法确认哪一份是对的,我们要求选择相应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远辰公司提交的原被告签订《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吴城镇1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接入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国网淮安供电公司《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吴城镇1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单》、《线路数据测量报告》、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35KV通阳324线穿越500KV任上线复核水平距离的函》和被告通阳公司提交的《设计合作协议》、向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记录、2018年12月4日答认的资产移交协议、购售电合同、淮安供电公司出具的《35KV通阳324线(通阳光伏)评价情况》以及双方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订立的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合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被告即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对于原告未完成设计部分,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该部分费用应从合同总额中予以扣除。由于被告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原告并未对其损失进行举证,故被告违约付款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明显高于利息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关于通阳公司反诉要求远辰公司向其赔偿未按合同范围缺项设计部分损失20万元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中原告未完成部分,被告认为系原告方先是拖延,后直接表示无法完成,因此,被告才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远辰公司则认为系因通阳未及时提交基础资料才导致原告未按照完成设计,后来又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将原由原告承担的设计内容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即远辰公司向安阳公司提交设计成果时未提交相应部分的设计内容,可以看出远辰公司已经知道通阳公司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他人设计,据此亦可以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就合同第3项对侧变电所间隔设计部分由通阳公司另行发包一事达成共识,但双方对于另行委托的费用如何承但未作约定,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只应就未设计部分扣减相应设计费7万元,通阳公司要求远辰公司赔偿其向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20万元全部款项依据不足。首先,通阳公司与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作协议中的委托设计范围为“淮安通阳吴城光伏电站项目变电配套工程设计”,而远辰公司设计漏项部分名称则为“侧变电所间隔设计”,从字面上看,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受托设计范围大于原告未设计部分,从通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上,不能证明苏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范围就是远辰公司未设计的部分;从设计费用上看,就设计漏项部分原被告约定的设计费为7万元,通阳公司如果仅就该部分向苏文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包,则20万元的费用与原被告之间的对应费用相差太大,对此较大差额,通阳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关于通阳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首先,通阳公司现有举证不能足以证明远辰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设计缺陷,暂时也未能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远辰公司所设计的线路存在违反相关规范的情形,相反,通阳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提交的电力管理部门所出具的复核函,能证明其本案所涉线路能满足供电部分关于500KV任上5238线的运行要求。同样,通阳公司所提交的线路评价以及验收记录中,其因需要整改而暂时不具备线路接收条件的问题多达数十项,而通阳公司认为与远辰公司设计有关的只是其中一项,而该项主张还未能得到充分证明,故通阳公司要求远辰公司赔偿整改费用以及赔偿线路不能移交给淮安市供电公司导致被扣除的线路电损的请求,均依据不足,本案中均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08000元及违约金(以308000元为基数,按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20元,由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原告远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46521391;被告淮安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232636100146521409)。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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