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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02民初3226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河路陶瓷市场沿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贺,经理。
被告: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中路313号中江花园6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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