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4627号
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3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宪恩,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工业二路13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咸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斌,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久安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久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宪恩、被告中康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久安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226973.77元,并判令被告就1226973.77元欠款本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庭审中变更为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桂花系外墙保温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尚余1226973.77元(不含5%质保金)工程款未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浙江久安提供的证据:证据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原告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2019年3月11日,原告企业名称由“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系本案适格的主体。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2018年3月就涉案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并施工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桂花系(洋房住宅4-5#楼、10-13#楼、17-19#楼)外墙保温、EPS线条、面砖及外墙涂料工程供货、施工。合同就工程造价、工程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进度及付款时间进行了详细约定,但被告未按该约定支付工程款。
证据三:杭州银行电子回单1份、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1份1张,证明:2018年01月08日,原告就涉案工程投标向被告支付投保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中标后,向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66034.54元中的150000元系由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另15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
证据四: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48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康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施工情况属实,但双方因工程款未最终结算。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属实。请求法庭依法查明。
中康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一、《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外墙保温及涂料、面砖工程(一标段)结算审核报告》,龙达咨发【2021】-0473号,证明:涉案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4718754.34元。
证据二、被告施工时造成门窗、外墙污染,委托第三方清理所产生的费用支付清单、代付款项证明,证明:由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承接的外墙工程,因外墙施工时对现场已安装的门窗及幕墙造成污染,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清理,该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委托山东兄弟盛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对污染区域清理,清理费用共计166000元。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清理费代其支付给山东兄弟盛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发票开具给山东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三、《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外墙保温及涂料、面砖工程(一标段)结算审核报告》,龙达咨发【2021】-0309号。证明内容及目的:1、审计报告第一页的工程概况中包括施工图及通知单联系单变更等全部内容;2、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园区一标段石材幕墙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审核费用汇总表中,包含5信报箱维修、地下二层维修、石材维修,审核金额为33922.86元(附有签证单),6污染清理费用,审核金额52000元,(附签证单);3、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签证单、现场测量记录、10#11#12#17#18#19#维修石材费用清单;证实原告施工过程中对成品石材幕墙造成污染,清理费共计52000元,对石材造成破坏产生维修费12035.17元。上述费用已经第三方审计确定,被告已支付上述费用,因此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证据四、垃圾清运工程量清单及清理费。欲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清理,被告委托第三方清理产生清理费共计14300元,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在双倍罚款原则,应对在工程款中扣除14300*2=28600元;
证据五、原告向被告出具在对账单、月付款报审表、零工费说明。欲证明内容及目的:1、原告已认可2019年1月28日在付款中扣除应向原告支付的零工费及罚款共计3600元(对账单中收款数额为117056.1元-被告实际支付113456.10元=3600元);2、原告已认可2020年4月30日在付款中扣除应向原告支付违反安全施工罚款共计3000元(对账单中收款数额为201077.19元-被告实际支付198077.19元=3000元),上述共计金额6600元应当从工程款扣除;
证件六、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方工作人员朱立伟、李同伟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分别与被告单位工程部经理庞元新(电话:18660******)、负责人陈建业(电话:18353******)及在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久安施工协调群中的聊天内容,聊天内容显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被告项目部要求原告整改未果,不得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
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之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现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原告浙江久安公司,原名“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1日,变更为现名。
二、2018年3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原告(乙方)从被告(甲方)处承包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桂花系(洋房住宅4-5#楼、10-13#楼、17-19#楼)外墙保温、EPS线条、面砖及外墙涂料工程供货、施工。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4、5#楼样板区总工期60天,于2018年3月20日进场施工,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所有楼栋最终完成验收交工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7月30日。《施工合同》第五条施工验收,5.10成品保护:本工程从施工开始至交付时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它工程(如:门窗、栏杆。石材等)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5.11竣工清理:工程竣工后的竣工清理外墙部分由乙方负责,因乙方施工对铝合金、玻璃及其他部位的污染应当由乙方予以清理,达到交付标准。8.1.6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成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乙方应进行返修、更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返修或更换较慢,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处两倍以上的罚款。第9.1条规定,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4660345.35元,此报价含11%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4.1条规定,单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付至单体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工工程量的85%,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留5%为质保金,质保金自本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满2年,并扣除甲方自行维修费用(如发生)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20年7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但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中,验收意见处未填写。2020年11月18日,涉案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
三、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就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6月1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4718754.34元。该报告为被告提供,原告对审定价格认可。
四、截止现在,原告已为被告开具4800000元的发票。被告最晚一笔付工程款时间是2020年4月30日,至此已付原告工程款为3431043.02元。质保金为4718754.34元*5%=235937.72元。
五、原告在2018年1月8日支付被告投标保证金30万元,2018年5月29日该款中的15万元转入履约保证金,所余15万元投标保证金至今未付。
六、涉案外墙工程,因原告外墙施工时对现场已安装的门窗及幕墙造成污染,经被告函告,浙江久安公司不能进行整改。被告遂委托山东兄弟盛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对污染区域清理,清理费用共计165720元。被告委托山东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此款。
七、原告在对洋房区域10#、17#、18#、19#外墙保温涂料施工时造成石材幕墙盖板位置石材污染,被告委托“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清理,发生费用52000元;10#、11#、12#、17#、18#、19#楼维修石材,发生费用12035.17元。此有庭审中被告提交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作“中康绿城百合花园一期园区一标段石材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此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4718754.34元(总工程款)-3431043.02元(已付款)-235937.72(5%的质保金)=1051773.6元。此外,被告还有1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支付原告。
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从施工开始至交付时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它工程(如:门窗、栏杆。石材等)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的竣工清理外墙部分由乙方负责,因乙方施工对铝合金、玻璃及其他部位的污染应当由乙方予以清理,达到交付标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乙方应进行返修、更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返修或更换较慢,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处两倍以上的罚款。本案中,涉案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因涉案工程存有石材损坏、外墙部分的清理、因乙方施工对铝合金、玻璃及其他部位的污染需要清理等问题,因原告不能按被告要求在涉案建筑交付前及时维修、清理,致被告另寻其他公司予以维修、清理,此有被告提交的关于浙江久安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警示函等证据所证实,花费维修、清理费用计:165720元+52000元+12035.17元=229755.17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应从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减出。
被告辩称的清运垃圾费计14300元,要求原告按2倍罚款计28600元从欠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庭审中对此不认可,且被告提交的证实该垃圾清运费相关证据也没有原告方签字或盖章,被告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因原告因施工安全被监理罚款3000元、被告垫付清理原告的垃圾的人工费1880元按2倍罚款按3600元计,共计6600元应从欠付原告工程款扣除的意见,原告对此不认可,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项扣款,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30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付至工程完成量的85%,可按结算审核价款计算,则为4718754.34元*85%=4010941.19元,已付3431043.02元,此时应付的工程款为:4010941.19元-3431043.02元=579898.17元,此为利息计算基数;又按双方合同约定,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涉案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出于2021年6月1日,加15个工作日为2021年6月16日,则至此应付工程款为4718754.34元*95%=4482816.62,减去已付款3431043.02元,此时应付1051773.6元,此为计算基数,可计算至本案开庭之日2022年6月27日。之后,抵扣被告委托第三方清理、维修工程破损之处的费用计229755.17元,余款822018.43元,此为计算基数,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22018.43元及利息(以579898.1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止,以1051773.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本案开庭之日2022年6月27日止,以822018.4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1元,由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21元,由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