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民终18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3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宪恩,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9层。
法定代表人:于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祥隆公司向久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959023.39元、履约保证金108265.95元(欠款本金合计:4067289.34元),并支付上述欠款4067289.34元自2018年11月31日至祥隆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祥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款5%质量保修金暂不处理另案审理解决的裁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涉案工程在2019年5月31日前已验收合格并集中交付业主使用。根据《祥隆绿城?诚园项目外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第2.5.1条约定,质保金自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满两年退还。本案质保金退还的条件已成就,祥隆公司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退还,且在两年期限内并未发生应当扣除的质保金。一审法院关于上述5%质保金暂不处理另案审理解决的裁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我方不公,且另案处理也增加了当事人各方诉累,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关于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判决有误。施工合同中对80%、85%、95%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节点及条件有明确约定,祥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庭审中查明的祥隆公司已支付12797263.12元工程款,是其分十几笔支付的进度款累加结果,该事实完全证明了久安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追索工程款。另外,对于80%、85%、95%工程款的付款节点,涉案工程均已施工完成,对应的工程量根据双方施工合同附件-表3《工程费用汇总表》能够确认,根本无须久安公司申报、祥隆公司核实工程量。因此,是否有所谓的每月上报工程付款月报、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等,根本不影响祥隆公司依合同约定付款。祥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对应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对应利息的事实非常清楚,一审裁判有误。关于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及结算日期的问题,双方曾约定久安公司延误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须承担罚款责任,且直接在结算扣除,但祥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中并无相关的罚款扣除项,且祥隆公司从未有久安公司延误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主张。祥隆公司的结算报告中并无扣罚款项目,该证据直接说明,久安公司没有延误交付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60日内提交资料;久安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律师函》中,明确写明了久安公司按期向祥隆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后,祥隆公司迟迟不予以结算的事实,并要求祥隆公司收函后3日内回复,但祥隆公司收函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默认上述事实。双方合同约定,久安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祥隆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告知久安公司。本案中,祥隆公司直到2021年4月29日,即久安公司起诉追偿工程款后才将结算结果告知,该2021年4月29日不应作为结算日,而应该以久安公司主张的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作为结算日。关于工程款计息本金,在双方结算完成前,久安公司是按照双方合同附表3约定各楼座金额计息,而不是按照结算额主张。三、3800元空调维修费用不应由久安公司承担。
祥隆公司辩称,一、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应返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保修及保修金有明确约定,本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集中交付业主,在保修期内产生大量工程质量问题,久安公司自2020年9月开始没有再进场维修。祥隆公司及项目物业公司多次通知久安公司要求进场维修,但久安公司一直没有进行维修,目前项目现场仍有大量质量问题存在。按照施工合同第4.15.4条的约定,现久安公司在保修期内未提供保修服务,祥隆公司有权不予返还保修金,并将保修金直接用于维修。因久安公司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给小区部分业主家里造成损坏,产生损失。根据施工合同第4.15.5条的约定,因久安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久安公司负赔偿责任,祥隆公司有权在保修金中扣除。施工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保修金返还的期限、条件及用途,因久安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保修金的返还条件尚未满足。保修金应先用于维修及赔偿业主损失,在维修费用和损失数额确定前不应返还。一审判决关于保修金的处理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关于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利息。1.根据施工合同2.5.1条的约定,80%及85%这两个付款节点,并不是以工程结算总价作为计算基数,因为此时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并且按照施工合同2.5.3条的约定,久安公司应向祥隆公司提交工程付款月报、已完工程量(款)报告,经祥隆公司审核完成后支付,也就是说计算基数是经祥隆公司审核确定的数额。同时根据2.5.2条的约定,久安公司应提供当期相应数额的发票,否则祥隆公司有权顺延相应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进度款必须经总包方签字后支付。实际上久安公司并未向祥隆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因此祥隆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也不承担利息。一审判决未支持80%及85%两个工程款计算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应于维持。2.根据施工合同2.5.1条的约定,95%的付款节点,需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支付。根据施工合同3.1条的约定,久安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一套送至祥隆公司审核。第3.4条约定,祥隆公司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久安公司,如久安公司不同意的,双方需进行核对和协商。因此,该节点的付款期限并不是将上述期限简单相加,久安公司亦未证明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时间,实际上,祥隆公司将审核结果通知久安公司之后,双方确实经过长时间的核对和协商,才达成最终的结算价款。但之后久安公司迟迟未将盖章版结算报告返回给祥隆公司,所以一直未形成正式结算书。双方于2021年4月29日对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判决从该日开始计算15个工作日后开始支付利息,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应于维持。3.质量保修金不应返还,祥隆公司亦不承担利息。4.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根据施工合同第5.3条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无息返还。整体工程于2019年5月17日验收合格,久安公司主张从2018年11月31日起计算利息,无任何依据,不应支持。5.合同约定的罚款是祥隆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祥隆公司没有对久安公司进行罚款,并不代表久安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久安公司的推论毫无道理可言。6.久安公司称祥隆公司对律师函没有回复系视为默认上述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7.工程结算需要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祥隆公司没有不正当的阻止工程结算的完成,久安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三、关于3800元维修费。祥隆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上已载明空调维修费产生的原因及费用数额,久安公司在上面盖章确认,并且久安公司在一审中认可了《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该维修费祥隆公司已支付给维修单位,久安公司也向祥隆公司开具了工程款收据。均可以证明久安公司已认可了该笔费用,并计入已付工程款中。
久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祥隆公司向久安公司支付欠款4245213.77元,并判令祥隆公司就该4245213.77元欠款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祥隆公司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祥隆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久安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祥隆公司向久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959023.39元、履约保证金108265.95元,并判令祥隆公司支付上述欠款4067289.34元自2018年1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27654.95元、2021年11月21日至祥隆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5月,久安公司(承包人、乙方)与祥隆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祥隆公司将祥隆绿城﹒诚园外保温涂料工程发包给久安公司施工。合同载明:“……二、合同价款与支付2.1本合同价款:15082659.49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万贰仟陆佰伍拾玖元肆角玖分),措施费用、其他费用一次性包干,除本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均不得调整。2.2合同价中己包含按招标文件、询标纪要要求的一切费用,甲方要求列入投标总报价的费用,如乙方未作专项报价,则该费用被视为己包括在总价内或该费用优惠,如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与投标报价书不一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增加或调整该费用。2.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2.3.1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费用等的市场涨跌风险,不予调整;2.3.2合同签订后定额、费率、规费等有关政策变动,不予调整;2.3.3招标文件中要求考虑的所有风险,均不予调整。2.4甲乙双方对工程量清单有疑义的,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出,并在提出疑义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数量核对,核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并包干。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单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打5折后支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疑义的,视作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合同价即视为包干价。2.5工程款的支付2.5.1工程预付款:首批材料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付至暂定合同价款的10%;工程施工期间,按每月形象进度付至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单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付至单体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工工程量的85%;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不计息)。质量保修金自本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满两年,并扣除甲方自行维修费用(如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5.2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当期合法的相应数额的发票,甲方有权顺延相应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进度款必须经总包方签字后支付。2.5.3每月25日上报工程付款月报,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款)报告,甲方在次月10日前核实完毕并支付工程款(如有甲供材料:每月28日前甲乙双方必须将当月25日前的甲供材料数量核对清楚)。2.5.4单项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支付,结算时再进行调整。三、工程结算3.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壹套送至甲方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汇总表(含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投标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直接在结算中扣除。……3.4工程结算审计费用:……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60天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3.5结算方法:3.5.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其他费用一次性包干,除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以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四、工程施工、验收与保修……4.10成品保护:本工程从施工开始至交付时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它工程(如:门窗、栏杆、石材等)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4.11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由施工引起的垃圾、障碍物全部平整清除出场。4.12工程竣工交付前,乙方必须将外墙保温涂料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产品内外彻底检查、修补。如不进行此项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该工作,发生费用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4.13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成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乙方应进行返修、更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返修或更换较慢,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处两倍以上的罚款。4.14全部工程完工,且乙方自检合格达到验收标准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及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后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按甲方要求整改至合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加盖工程专用章,且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其中至少保证2套为原件),否则视为本工程未竣工,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乙方负责协助甲方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竣工资料的审核(如有需进行审核),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确认及检验合格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如工程、材料等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4.15工程保修期及保证年限:4.15.1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通过最终验收并使用之日起25年。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由于产品工艺、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免费维修,对产品使用寿命内终身保修,并提供质量承诺内容(出具25年质量保函);4.15.2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其中外墙涂料防渗漏保修期为伍年,自本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4.15.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对所施工的全部工程及所采购的材料免费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如发生保修问题,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在12小时内完成保修工作。如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经两次修理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4.15.4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或者乙方提供合格的保修服务的,质量保修金于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未提供合格的保修服务或者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直接将质量保修金用于维修,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修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4.15.5保修期内外如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或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工程质量造成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4.16质量保修责任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b.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c.对于涉及外墙保温等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4.17保修费用a、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b、因乙方不及时进行抢修、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乙方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以及20%的管理费,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c、对于本合同范围内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d、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4.18对于由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保修单位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4.19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4.20在本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原因引起的,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五、工程履约担保5.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合同总价10%的现金为担保,甲方不提供支付担保。5.2履约保证金中:质量保证金为40%;工期保证金为20%;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保证金为10%;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为20%;竣工验收资料及时且齐全为10%。5.3履约保证金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如无违约行为,无息返还给乙方。”合同另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久安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开始施工,第一期工程16个楼(2#-8#、12#、18#、19#、23#-28#)及地下车库于2018年11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其余楼座(9#-11#、13#-17#)及地下车库于2019年5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集中交付业主使用。2021年4月29日,久安公司、祥隆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6756286.51元。久安公司支付祥隆公司履约保证金15082659.95元,祥隆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退还200000元、2019年12月4日退还300000元、2020年1月10日退还600000元、2020年1月19日退还300000元,合计已退还1400000元,尚余108265.95元未退还。
二、久安公司、祥隆公司对于祥隆公司已付工程款项存在争议。久安公司主张祥隆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2797263.12元,祥隆公司则主张其实际已收工程款为12837626.13元,关于差额40363.01元,祥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祥隆公司制作的《费用支付申请表》、祥隆公司向案外人烟台松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祥隆公司制作的编号为CY-GC-LXD-安装-049的《工程联系单》各一份,工程联系单内容载明“27#一层物业用空调有两个室外机放置在二楼北侧19轴,因你司施工时未做好成品保护造成风扇、防护网和机壳损坏。厂家报价3800元维修费用需要先付款厂家才发配件(材料费厂家提供发票,人工费提供收据),费用从杭州久安工程款中扣除”,证明27号楼一层物业用房空调有两个空调外机放置在二楼北侧19轴,因久安公司施工时未做好成品保护造成前述室外机风扇、防护网和机壳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祥隆公司委托烟台松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转账支票支付了维修费3800元。2017年7月14日,久安公司在该《工程联系单》签复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并加盖久安公司项目专用章。久安公司主张对《费用支付申请表》和转账支票存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工程联系单》中提到3800元维修费系厂家报价,而非最终实际产生维修费金额,且祥隆公司也未提交实际维修费相关证据,该组证据不能作为祥隆公司主张从工程款中扣款的依据。2.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Y-GC-T2D-精装-026的《扣款通知单》、《祥隆绿城诚园23、24#楼一层架空层吊顶返工费用扣款转付联系单》、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23#、24#一层灰空间吊顶拆除费用》,证明涉案项目23、24号楼一层架空层顶板部位保温层为久安公司的施工范围,因久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不善,造成后续精装修单位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吊顶整体施工完成后二次返工,产生费用18026.74元,该二次返工的责任应由久安公司承担,上述费用亦应由久安公司承担,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久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均系祥隆公司单方或与第三方制作,久安公司并未签字或盖章确认,即使该组证据真实,证据显示相关费用是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次返工时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与久安公司无关,且祥隆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产生与久安公司存在因果关系。3.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T-GC-T2D-土建-069的《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2019年8月16日台风后,涉案工程第18、23、25号楼部分业主因外墙渗漏造成装修损失,经祥隆公司与业主沟通损失金额为12940元,因上述楼的外保温涂料工程由久安公司施工,对外墙渗漏应付主要责任,根据责任划分,上述费用由总包单位、门窗施工单位及久安公司按2:2:6的比例分摊,久安公司应承担费用7764元,需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久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均系祥隆公司单方制作,久安公司并未签字或盖章确认;现场照片系复印件,显示涉案工程室内渗漏等质量问题并不是由久安公司施工造成的,祥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谓的渗漏与久安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久安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4.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Y-GC-BG-景观-024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联系单》以及《工程完工确认单》,由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因久安公司涉案工程在27号楼南侧高层样板区真石漆施工时将地面铺装污染特别严重且未进行清理,祥隆公司委托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进行清理,产生清理费2560元,上述费用应由久安公司承担,需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久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实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均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即便该证据真实,因涉案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祥隆公司也未就各施工单位产生垃圾划分单独的存放区域,祥隆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支付垃圾清理费的相关情况,也不能证明清理的垃圾系久安公司施工产生。5.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T-FD-BG-景观-008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联系单》以及《工程完工确认单》、《垃圾清理分摊表》,由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因包含久安公司在内的数家施工单位未将涉案工程4号楼至7号楼南侧小院内施工垃圾及时清运,为了不影响项目交付,祥隆公司于2019年3月委托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理,产生垃圾清理费13636.60元,由各施工单位分摊,久安公司应分担20%为2727.32元,需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6.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F-FD-BG-景观-016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联系单》以及《工程完工确认单》、《垃圾清理分摊表》,由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因包含久安公司在内的数家施工单位迟迟未将涉案工程12-17号楼之间、13-16号楼北侧施工垃圾清理,为了不影响项目交付,祥隆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安排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理,产生垃圾清理费42149.5元,上述费用由各施工单位分摊,久安公司应分担10%为4214.95元,需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7.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T-FD-BG-土建-025号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绿城17#楼北侧垃圾清理外运费用统计表》、《绿城管理集团文件审批单(适应项目)》,由烟台市祝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因包含久安公司在内的数家施工单位未将涉案工程17号楼北侧建筑垃圾清理,为了不影响项目交付,祥隆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委托烟台市祝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理,产生垃圾清理费2640元,上述费用由各施工单位分摊,由久安公司承担377元,需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8.祥隆公司制作编号为CT-FD-BG-土建-023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9-11#、15#、16#小院内垃圾清理外运费用统计表》、《绿城管理集团文件审批单(适应项目)》,由烟台市祝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因包含久安公司在内的数家施工单位未将涉案9-11号楼、15号楼、16号楼小院内垃圾清理,为了不影响项目交付,祥隆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委托烟台市祝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理,产生清理费13400元,上述费用由各施工单位分摊,久安公司承担893元,需从久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久安公司对上述第5至8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系由祥隆公司单方制作,久安公司未签字或盖章确认。因涉案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祥隆公司也未就各施工单位产生垃圾划分单独的存放区域。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清理的垃圾系久安公司施工产生,相关的清理费用也不应由久安公司承担。9.祥隆公司2020年7月24日记账凭证及久安公司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收据各两张、2020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祥隆公司在2020年7月24日向久安公司支付工程款项时将上述1-8项费用共计40363.01元扣除,实付款500000元,久安公司向祥隆公司出具了两张工程款收据,金额分别为40363.01元和500000元,说明久安公司已经认可上述8笔扣款,且久安公司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后未对扣款提出异议。久安公司出具的收据中加盖了“本收据所列款项需开具方最终收讫到帐后方为作实”。久安公司对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祥隆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系其单方制作,久安公司并未参与,久安公司确为祥隆公司出具过两张工程款收据,仅收到开票金额为500000元的款项,未收到40363.01元票据对应的款项,且该票据上备注信息系工程款,而不是扣款。
另,祥隆公司主张因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工程扣款分别为15260元、18745.5元,并提交其分别于2021年1月制作的关于扣除保洁费用的《工程扣款单》和2021年5月制作的关于扣除玻璃划痕索赔的《工程扣款单》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2021年1月《工程扣款单》形成的原因为:涉案项目整体竣工交付业主前,祥隆公司委托烟台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开荒保洁,之后久安公司又返场维修将现场破坏并产生污损,因此祥隆公司又再次委托烟台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保洁产生的保洁费用15260元。2021年5月《工程扣款单》形成的原因为:久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成品保护不到位,将18-1-201、17-2-501、28-1-1902、28-1-1502、27-1-1002、17-2-302、18-1-1202、19-1-1901、26-2-802户的窗玻璃污染,久安公司一直没有处理,祥隆公司在交房前,对污染的窗户精保洁时,造成窗户玻璃外侧产生划痕,祥隆公司在向久安公司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后久安公司一直没有处理,经与业主协商,由业主自行处理产生费用18745.5元。久安公司对祥隆公司提交《工程扣款单》等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祥隆公司单独或者与第三方制作生成,真实性无法核实,久安公司也未在该证据上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该费用与久安公司施工有关。
三、庭审中祥隆公司主张,久安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外墙涂料裂缝、脱落等质量问题,其在保修期内向久安公司发出维修通知,要求久安公司进场维修,但久安公司一直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久安公司则认为无证据证明祥隆公司对其主张的质量问题与久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因果关系。祥隆公司就其主张已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关于久安公司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工程款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期工程16个楼及地下车库(2#-8#、12#、18#、19#、23#-28#)于2018年11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单体完工时间早于该时间,故自该日起祥隆公司应支付该16个楼座工程款的80%,即11478446.04元,故自2018年11月21日起,以该款项减去祥隆公司已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5月17日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祥隆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的工程价款的85%,即14242843.53元,故自2019年5月17日日起,以该款项减去祥隆公司已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完成,结算15日后祥隆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95%即15918472.18元,故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该款项减去祥隆公司已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工程质保金8378144.3255元应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满二年支付,一期工程于2018年12月31日交付,应返还质保金为717402.8775元,祥隆公司应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数额3838611.9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期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交付,应返还质保金为120411.448元,祥隆公司应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欠付全部工程款数额3959023.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履约保证金利息分段计算:履约保证金1508265.95元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退还,一期工程对应履约保证金1364307.147元,应于2018年12月21日退还,则祥隆公司应以1364307.1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期工程对应履约保证金143958.8026元,应于2019年6月16日退还,则祥隆公司应以15082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祥隆公司对久安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认为根据合同约定,80%及85%的付款节点并不是以工程结算总价作为计算基数,当时尚未进行工程结算,久安公司应向祥隆公司提交工程付款月报、已完工工程量(款)报告,经祥隆公司审核完成后支付,故计算基数应为祥隆公司审核确定的数额,久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了上述资料,因此祥隆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也不承担利息;祥隆公司支付进度款时久安公司应提供当期相应数额的发票,否则祥隆公司有权顺延相应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进度款必须经总包方签字后支付,实际上久安公司至今也没有向祥隆公司提供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的发票,久安公司也没有提供总包方烟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智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字的材料,因此付款节点不能成立;95%的付款节点需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全部完成,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支付,久安公司亦未证明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时间,实际上祥隆公司将审核结果通知久安公司之后,双方确实经过长时间的核对和协商,才能达成最终的结算价款,但之后久安公司迟迟未将结算报告返还给祥隆公司,所以一直未形成正式结算书;久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祥隆公司不应返还质量保修金,故不承担欠款利息;久安公司对于履约保证金利息的计算是错误的,合同并未区分每个楼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返还时应作为整体,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返还,久安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祥隆公司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审核表》,要求祥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应从该日开始按尚未返还履约保证金分段计算利息。
祥隆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2019年8月27日久安公司向祥隆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报审表》及2020年4月29日久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军与祥隆公司成本部经理李换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显示2021年4月29日李换香将审核报告定案表电子版发给汪建军,之后一直催促汪建军打印好后寄回,汪建军未回复。久安公司对《履约保证金报审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根据该表记载2019年8月27日祥隆公司盖章确认时涉案工程已完工且无违约事实;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在此之前久安公司多次催促祥隆公司结算,因祥隆公司原因迟迟未出具工程结算报告,2021年4月29日汪建军与李换香微信聊天时,久安公司已起诉至法院,祥隆公司才告知工程造价数值;截至2021年2月1日之前,久安公司共向祥隆公司开具了13790192.21元的工程款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久安公司、祥隆公司签订《祥隆绿城.诚园项目外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久安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祥隆公司应依约支付久安公司工程款项。关于工程总价款,2021年4月29日久安公司、祥隆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6756286.51元,未确认存在2021年1月的工程扣款,亦未证实保洁费的产生与久安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该项15260元扣款不予采纳;之后祥隆公司制作2021年5月《工程扣款单》主张因久安公司施工造成玻璃污染,其对污染窗户进行清洁时产生划痕,要求扣款18745.5元的观点,无事实依据,久安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程已付款,祥隆公司实际已付久安公司工程款12797263.12元,祥隆公司主张久安公司认可工程各项扣款40363.01元且出具收据,该款项应计入已付工程款,总计付款12837626.13元。但久安公司出具40363.01元收据载明以“最终收讫到帐后方为作实”,故不能仅以该收据作为认定工程扣款唯一证据,祥隆公司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结合祥隆公司提交的CY-GC-LXD-安装-049的《工程联系单》由久安公司签章确认,应视为久安公司对3800元维修费用扣款的认可,法院予以确认,祥隆公司提交的其他扣款证据不足以证实扣款事实与久安公司施工的关联关系,故不予采信,祥隆公司已支付久安公司工程款为12801063.12元(12797263.12+3800)。因祥隆公司主张在保修期内久安公司施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且久安公司、祥隆公司就此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故涉案工程质量保修金暂不予处理,待另案审理解决。综上,祥隆公司应支付久安公司工程款3117409.06元(16756286.51×95%-12801063.12)。
关于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首先,关于80%、8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前提应由久安公司每月上报工程付款月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且久安公司应提交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久安公司未能提交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久安公司主张80%、85%工程款的起算点不予采纳。关于95%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案中,2021年4月29日,久安公司、祥隆公司确认结算价款,虽然未出具结算书,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祥隆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故,祥隆公司应以3117409.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久安公司工程款利息,对于久安公司主张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祥隆公司尚未退还久安公司履约保证金108265.95元的事实清楚,久安公司要求退还,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因履约保证金承担工程整体履行责任,因此合同约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系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故对久安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分段计算的观点不予采纳,祥隆公司应自2019年6月17日起返还久安公司履约保证金108265.95元,久安公司主张祥隆公司延期返还的利息,对于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判决:一、被告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117409.06元及利息(以3117409.0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8265.95元并支付利息(以15082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082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08265.95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82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826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826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80元,由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81元;由被告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6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久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久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军与祥隆公司成本部经理李焕香于2020年8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证明久安公司在2020年08月24日向祥隆公司询问工程结算进展情况,进一步证明久安公司至少在2020年08月24日之前就已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祥隆公司,祥隆公司迟迟未完成结算,该证据结合在竣工结算报告中没有久安公司延误交付竣工结算资料扣款项目的事实,证明久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
经质证,祥隆公司称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2.久安公司为祥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开票明细统计表1张,证明自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2月1日,久安公司先后12次向祥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总开票金额为13790192.21元,该金额远高于祥隆公司支付的进度款数额。该12张发票也证明久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提报工程量,祥隆公司分批次支付了部分的进度款。
经质证,祥隆公司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久安公司开发票并不能代替提报工程量,合同第2.5.3条明确约定,久安公司应向祥隆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已完工程量(款)报告,经祥隆公司审核完成后支付。久安公司开具的发票数额不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合同第2.5.2条约定,若久安公司不能按时提供发票,祥隆公司有权顺延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祥隆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后于2022年4月30日申请撤诉。双方均认可就维修问题已基本达成初步意见,久安公司安排人员进场维修,祥隆公司返还5%的质量保修金。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80%、85%工程款进度款,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5.2条、第2.5.3条有明确约定,久安公司应按时提供当期合法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且每月25日上报工程付款月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久安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非按时提交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每月上报工程付款月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久安公司要求按80%、85%工程款的起算点支付工程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关于95%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年4月29日,久安公司、祥隆公司确认了结算价款,一审认定祥隆公司应以3117409.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久安公司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如无违约行为,无息返还给乙方”,久安公司要求履约保证金利息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计算,亦无事实依据。关于3800元空调维修费,一审中祥隆公司提交了由久安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久安公司亦认可《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一审认定久安公司对3800元的维修扣款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合同第4.15.4条载明了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前提,即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或久安公司提供合格的保修服务。现双方就工程质量存在争议且双方均认可已达成初步意见,由久安公司进场维修,祥隆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久安公司可待工程维修完成后,另行向祥隆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1元,由上诉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晓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