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才、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3号
原告:**才,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晨昊,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4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叶连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宪恩,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诉被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鲁0781民初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876元。本院经审理作出(2021)鲁0781民初4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才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2021)鲁07民终81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8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洪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冯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