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湛山街道东海西路5号甲华银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敖罕,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雯,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1号东门2号楼1单元101室。
主要负责人:叶连法,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王昌民
审 判 员  李晓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 记 员  厉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