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43号
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东侧丹峰路南侧天力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F07919625Y(1/2)。
法定代表人:***,系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91009124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2200910756532。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北路,其余情况不详。
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