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象山金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9179号
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东侧丹峰路南天力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金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巷2号。
法定代表人: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金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增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奚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