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5执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F07919625Y。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东侧丹峰路南侧天力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H24J0F。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铜瓦门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5诉前调书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8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款188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23元。202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浙0225执78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文芝 审判员罗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