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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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镇南东路1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东侧丹峰路南侧天力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测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空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测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交付最终设计资料及文本(包括地址土壤调查报告文本、地址地勘报告文本、建安/水资源平衡/景观/室外道路等工程初设、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书、建安/水资源平衡/景观/室外道路/泛光施工图);二、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设计费,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合计243天,金额为340200元;三、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逾期违约金;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交付设计资料和文本的合同义务。除了2021年3月25日上诉人收到电子初设图之外,被上诉人至今未交付全部设计资料。二、本案不适用合同第7.1条,双方应按实结算设计费。因被上诉人逾期交付设计成果,已违约在先,上诉人依法终止合同,并按实际情况,综合被上诉人违约情形结算设计费,不构成违约,故无须支付逾期违约金。
自然空间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设计成果已全部交付,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移交设计成果时,出于信任和工作习惯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但不能改变上诉人收到设计成果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超出一审诉请。上诉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结合设计合同第7.2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向其主张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的起始点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自然空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浙江测迅公司支付自然空间公司设计费9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9月28日暂算至2022年7月27日为184000元,之后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上海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测讯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自然空间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浙江测迅公司支付自然空间公司设计费9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浙江测迅公司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浙江测迅公司与自然空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2年6月11日到期终止;2.自然空间公司向浙江测迅公司交付最终设计资料及文本(包括地址土壤调查报告文本、地址地勘报告文本、建安/水资源平衡/景观/室外道路等工程初设、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书、建安/水资源平衡/景观/室外道路/泛光施工图);3.自然空间公司返还浙江测迅公司已付设计费暂计336618元(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央行基准年利率4.35%计,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10月10日,共计807天)。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2020年6月12日,浙江测迅公司(甲方)与自然空间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委托自然空间公司承担***能网联汽车公共测试场地的地址土壤调查、地址地勘报告、初步设计、初设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室外泛光照明等项目设计工作,设计费总计3500000元。其中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第一次付费15%即525000元,初设图+初设概算编制书交付后第二次付费30%即1050000元,施工图交付后第三次付费30%即1050000元,施工图审图完成+施工交底后第四次付费20%即700000元,竣工验收一周后最后一次付费5%即175000元;第六条双方责任6.2.5条约定: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6条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委托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违约责任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其他8.11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双方按合同执行相关条款,两年后未履行完毕的相关合同内容,双方如需继续履行,则须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视具体情况另签合同。
2020年9月28日,嘉兴市兴晨施工图审查中心就案涉项目出具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
2021年3月8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终止***能网联汽车测试中心招标的公告。
2022年2月22日,自然空间公司委托律师向浙江测迅公司发函要求支付设计费920000元。
2022年2月28日,浙江测迅公司回函表示案涉设计费需要嘉善县政府通过政策款的方式通过华夏幸福在嘉善本地的项目公司***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到浙江测迅公司后再支付给自然空间公司,现华夏幸福出现较为严重的资金链问题,案涉项目尚未进入到施工交底阶段就一直处于暂停状态,华夏***善公司至今尚欠浙江测迅公司200多万元设计费垫付款。经沟通,政府与华夏***善公司之结算支付通道预计在2022年5月左右会重新开启,浙江测迅公司一旦收到政策款,就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立即支付。根据设计合同第五条,浙江测迅公司应于施工图审图完成和施工交底后支付第四期设计费,目前本工程尚未进入施工交底阶段,故支付条件尚未具备,望按约等待条件成就。
2022年5月25日,自然空间公司再次发函给浙江测迅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
2022年6月16日,浙江测迅公司回函表示案涉项目尚在清算谈判,一旦收到政策款就将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并再次表示本工程尚未进入施工交底阶段,支付条件尚未具备。
2022年6月23日,浙江测迅公司委托律师向自然空间公司发函表示未收到设计合同约定的自然空间公司应交付的各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要求返还设计费24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2年6月26日,浙江测迅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函给自然空间公司表示希望确定工作量及拖欠金额、协商还款时间。
另查明,浙江测迅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向自然空间公司支付321000元,2020年7月9日支付642000元,2020年8月17日支付642000元,2020年10月19日支付300000元,2020年12月2日支付300000元,2021年2月5日支付200000元,共计2405000元。
再查明,浙江测迅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上海测讯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49年6月13日。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空间公司与浙江测迅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设计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自2020年6月12日订立至今已超过2年,且案涉项目已经终止,无法继续履行,故浙江测迅公司要求确认设计合同于2022年6月11日到期终止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是否交付设计资料及文本。嘉兴市兴晨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收到了相关设计资料及文本;浙江测迅公司在发给自然空间公司的多次多份函件中从未提到未收到相关设计资料及文本,且6次向自然空间公司支付设计费,可以认定浙江测迅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设计资料及文本,故该院对于浙江测迅公司要求自然空间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本、返还设计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欠付设计费。设计合同约定第四次付费时间为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交底。现施工图已审查完成,自然空间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工作量,且案涉项目被终止,无法进行施工交底,依据设计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1条和7.2条约定,浙江测迅公司应当支付至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3325000元(525000元+1050000元+1050000元+700000元)。该院对于自然空间公司要求浙江测迅公司支付截至第四次付费时欠付的设计费共计920000元(3325000元-2405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违约金。根据设计合同第7.2条的约定,浙江测迅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然空间公司主张从2021年3月8日案涉项目明确被终止后计算逾期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自然空间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低于设计合同7.2条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2年6月11日终止;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自然空间(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支付***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4736元,减半收取73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17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交付设计资料及文本,但根据嘉兴市兴晨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相应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收到了相关设计资料及文本,且上诉人在发给被上诉人的多次多份函件中从未提到未收到相关设计资料及文本,并6次向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已取得了相关设计资料及文本,并无不当。关于欠付设计费,被上诉人已完成大部分工作量,且案涉项目被终止,无法进行施工交底,根据设计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1条和7.2条约定,上诉人应支付欠付的设计费92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浙江测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0.5元,由上诉人浙江测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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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