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244号
申请人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NF60U7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木柞四村。
法定代表人郭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JW872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清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伟,经理。
申请人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