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231号
原告: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木柞四村。
法定代表人:郭富,总经理。
被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清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伟,经理。
原告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临沂雁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