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4349号
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鲁西南建材市场1栋9-10号。法定代表人:马君道。
被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市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清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伟。
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计359.35元,由原告菏泽正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