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704号
申请人:扬中市顺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YB0NT3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吕广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昌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JW872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清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扬中市顺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共计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