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07号
原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2月7日,原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山东荣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孟